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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引关注 最大难题在于落实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7-7-17,作者:蒋隽、王道斌 ,访问人数: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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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合同法》引发各方关注和争议 企业有担心劳动者也有疑虑

  针对《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时报调查各方反应发现新法最大难题在于如何落到实处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7月1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引发各方关注和争议:企业担心是否过度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员工随便炒老板鱿鱼,公司的利益怎么保障?劳动者疑虑怎么确保企业真正施行法律规定?老板故意找茬开除人怎么办?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为广州企业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业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法务人员和社会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的适用问题。

  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种疑虑,时报记者咨询了韩延斌法官和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

  企业担心

  问题1 员工随便炒老板公司怎么办

  开制衣厂的刘老板担心:“员工爱走就走,要是任务量密集的时候,我的员工突然大量走人,我怎么办,不能按期完成订单不是得赔死?”《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解答:

  肖胜方律师表示:“如果员工同时、大量、有预谋的离开,那老板应该反省自己对待工人的方式是否有所不妥。如果是正常情况下的少部分工人离职,应该不会影响工厂的正常运作。事实上,这是我们的用人单位还没有把观念转变过来,劳动者是自由人,在选择工作的自由上,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国外的法律根本没有违约金这项约束,我们还规定了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下要付违约金。”

  “即便在《劳》出台前,我们的法院判决也开始越来越倾向于不支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介绍,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一开始法院的判决大多支持违约金,“但90年代末期之后,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的案例越来越少了。”

  问题2 员工能力提高就走单位很冤

  “新进来大学生,啥都不会,我和同事经过一年多培养,总算让他能做点事情了。这一年多基本上我们公司就是给他工资让他学东西,可一年多过去了,他翅膀硬了就走了,我们的利益谁保障?”一位中型IT公司老板向记者抱怨。按照《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解答:

  “这是用人单位把培训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力的自然提高给混淆了,培训应该是到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培训。”肖胜方打比方:“比如法官,从一个新分配到法院的毕业生做了法庭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再到到法官,劳动者能力提高了,他也付出了劳动为单位创造了价值,单位已经获益。用人单位应该抛弃这种怨天尤人的心态。”

  问题3 员工工作敷衍企业想炒都难

  “相对于员工,企业处处受制,那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混日子的员工会不会难以解雇,影响企业的效率,又变成吃大锅饭了?”人力资源主管黄女士担心。

  解答:

  “企业要抛弃怨天尤人的抱怨心态,这不是《劳》带来的问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细化规章制度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对劳资纠纷经验丰富:“企业要作出改变,没有规章制度的要赶紧订立规章制度,有规章制度的要细化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完全能解决这些问题。例如企业可以把违纪程度分类,员工犯一次小错就给予一般性警告,累计三次一般性警告就升级为严重警告,严重警告就可以开除。”

  肖胜方提醒:“企业老板、人力资源部门从现在开始就要好好了解、学习今后遵守《劳动合同法》了,否则会得到惨痛教训,因为《劳》赋予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力,用人单位一旦违反,法律责任非常明确,劳动者索赔相当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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