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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并轨"后内外资企业的新玩法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6-2-7, 作者: 兰东武 蒋晓宁 吕小锋    , 访问人数:2607

 
 
 
     
 
第 1  2  页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的传闻一直甚嚣尘上。200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关于“2006年将研究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方案”的表态,预示“两税”合并的脚步已日近。 

  “两税”并轨对于内外资企业的影响有多大?公平竞争格局下内外资企业如何调整各自的战略? 

  “两税”并轨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有多大? 

  税率、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均对内外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的传闻自中国加入WTO之后就开始甚嚣尘上。 

  200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2006年将研究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方案。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已经将“两税”合并列入议事日程。 

  无论“两税”并轨何时实施,了解“两税”并轨的趋势和可能引起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影响,适时调整企业的经营战略,很有必要。 

  税率预计在25%左右税率直接决定了实际税负的高低,为各方所广泛关注。从2004年中国周边国家的情况看,很多国家的税率分布在20%-32%之间(见表一)。 

  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与国际水平,尤其是周边国家税率水平保持基本平衡,同时对外资形成一定的吸引力,对于中国的长远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很多人预计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率应当在25%左右。这个估计的税率也在目前内资企业33%的税率和外资企业15%的优惠税率之间取得了一个平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按照这样的估计,对于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适用15%的企业而言,税率将上升10个百分点,而对于在其它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讲,影响并不明显。不享受优惠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还将从30个百分点降低到25个百分点,反而有利。 

  对内资企业来讲,不考虑税前扣除及税收优惠的调整,无疑可以减轻税负。 

  从截止到2005年4月30日中国A股市场已经公布的数据①来看,1358家上市公司中,已经公布年报的1353家企业2004年共取得利润2615亿元,忽略纳税调整,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降低到25%,整个上市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将下降209亿元。 

  税率的调整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从而也会对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在确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时,决策层往往要预测该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而税率的降低,无疑会减少未来的现金流出,增加净现金流入。 

  税收优惠将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相连 

  税收优惠的调整为各方广泛关注。我国目前按照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规定了诸多优惠。从总体上看,这些税收优惠区域性导向较强,侧重于沿海地区,而产业性导向不够明显。另外,从表一可以看出,现有的产业性优惠大多倾向于外资企业。在目前各方的讨论中,多数赞同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应该说,这个原则更能体现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中国未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目标是: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暂行规定》所附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国内具备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等优势;*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将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制定相应的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因此,“两税”并轨后的税收优惠将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相连,体现国家的产业发展战略;这些产业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保留和扩大的可能。企业投资于鼓励类的产业容易获得税务上的优惠待遇。 

  从地区发展上看,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重点发展地区所实施的税收优惠应当更具稳定性和连续性。 

  税前扣除:为内资企业带来积极意义 

  目前,内外资企业在计税工资、资产折旧、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税前扣除方面,均有着很大的不同。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如果“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而言,会严格某些税前扣除的标准;对内资企业则会提高税前扣除的标准。目前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都可以全额列支,而没有比例限制。 

  对内资企业而言,以下调整将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取消计税工资 

  据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将研究逐步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实行限额扣除的政策。因此,取消内资企业工资扣除标准可能在两税并轨之前就先行完成。 

  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只有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内资企业每月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800元至1200元的工资支出(因地区不同而不同)。而在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一些地区,企业的实际工资水平要普遍高于这一标准。超过这一标准的工资不能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发放。这就在内外资企业之间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同等条件下内资企业每发放100元的工资,就要比外资企业多负担33元的企业所得税。 

  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意味着所有的工资支出均可以在税前列支。也就是说,在有盈利并且企业所得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每发放100元的工资,就可以减少33元的所得税支出,相当于国家给予33元的补贴。特别是在日趋激烈的企业竞争中,人力资源的竞争成为企业间竞争的重要一环。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显然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 

  选择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与直线折旧相比,虽然折旧额的总量并不比直线法折旧的总量少,但是从折旧额税前扣除的时间序列上,可以使企业在资产使用的早期多列支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这一政策对于固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较大比重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采矿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石油加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企业如果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提高广告费列支限额 

  广告是企业与企业间竞争的另一种重要手段。无论是对于发育期、成长期还是成熟期的企业,广告都是开拓、扩大和巩固市场份额的必要工具和重要手段。 

  提高广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税收影响与取消计税工资的税收影响类似,可以减轻企业在广告费用支出方面的税收负担。这个标准提的越高,对企业就越有利。 

  统一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与广告费一样,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限额上,外资企业也高于内资企业。统一内外资企业的列支标准,可以消除在这些费用列支上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促进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表一2004年中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 

  国别       印度  俄罗斯 日本 韩国 泰国 新加坡 印尼 菲律宾 

  企业所得税税率  30%   24%  30% 27% 30%  22% 30%  32% 

  ①2005年5月13日,网易财经与上海证券报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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